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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浏览:220次  时间:2010-7-28

     荣建字〔201065

     

    各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节约资源和能源,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规定要求,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91日起,在崖头、石岛城区内(具体范围见附件)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凡一次浇捣混凝土

    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港口码头、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201191日起,在成山镇、港西镇、俚岛镇的驻地区域,凡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201291日起,其余镇驻地区域,凡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提倡在施工现场使用预拌干混砂浆,逐步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至2015年,基本实现在崖头、石岛城区禁止进行水泥搅拌砂浆等现场搅拌作业。

    三、凡在规定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审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必须予以确认,并列入工程造价,造价审计单位应按实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四、建设工程使用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目前尚无能力生产或预拌混凝土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五、新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首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论证企业设立符合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厂址设置符合规划布局,方可申请工商执照、购买生产设备,并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须向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并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

        七、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注明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内容。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和发货(运输)单,不得以供货方量小而拒绝提供商品混凝土。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须向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报送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

    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十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十二、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管理,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施工。同一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两家及以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料。

        十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按通知要求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用的建设工程应立即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参与预拌混凝土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督促施工方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十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作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交通、水利等其他部门,也应按照工程监督管辖范围,严格落实推广预拌混凝土工作。

        十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凡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对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不予验收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资质管理部门吊销或降低其资质。

    十六、对不按本通知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的责任单位,依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据《荣成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分。

     

    附件:崖头、石岛城区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范围   

     

    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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