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外墙保温节能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节能质量管理工作,强化保温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提高民用建筑墙体保温节能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节能质量负责。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外墙保温节能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建筑保温节能热工计算书,明确建筑保温节能技术措施及构造详图。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建筑外墙保温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以及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并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改变节能效果的变更,必须报原审图机构进行变更审查。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节能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具体管理规定参见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下发《山东省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四章 材料与检测
第十一条 外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及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外墙节能工程应采用取得认定证书的完整的体系,并应有型式检验报告,且在威海市建委备案。
第十三条 外墙节能工程施工的外保温体系和主要材料应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主要材料包括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XPS)板、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粘结剂等。未经登记备案的体系和材料的不得用于保温墙体节能工程中。
第十四条 外墙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验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并应按要求对主要材料的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应建立进场材料见证取样管理台帐,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原材料管理台帐。
第十五条 外墙节能工程进场常用材料抽(取)样复检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每批进场材料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时检验不得少于3次。
第五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六条 承担外墙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配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外墙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节能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外墙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总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审批后的方案报于工程监督人员。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外墙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八条 外墙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大量采用相同构造、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部位及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间),经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验收确认并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外墙节能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达到设计和质量要求,门窗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防水措施处理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第二十条 保温层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层应坚实、平整,表面平整度不大于5mm,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
2、外墙脚手架眼和废弃孔洞应按要求进行封堵和塞实,对填充墙上灰缝不饱满的应用砂浆填塞密实,穿墙螺栓孔宜采用防水膨胀干硬性水泥砂浆填塞密实。
3、水平或倾斜的出挑部位(如:雨篷、挑板、空调搁板、飘窗顶板、装饰线条等)和框架构件与填充墙交接处应做防水处理,即易造成外墙渗漏的部位增设一道防水层。
4、外墙基面找平应采用掺加聚丙烯纤维的防水砂浆,且达到外墙装饰一般抹灰要求,表面拉毛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第二十二条 外墙节能工程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第二十三条 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其铺设和搭接应符合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标准要求,砂浆抹压密实,不得空鼓,加强网不得皱折、外露。
第二十四条 外墙节能工程施工时,参建各方应建立防火责任制度,强化防火意识,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第二十五条 外墙节能工程外墙须按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根据国家公安和住建部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按照不同的高度确定级别,宜为A级,且不低于B2级。其中,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高度低于100米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高度大于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二十六条 外墙保温系统宜优先选用涂料、饰面砂浆、柔性面砖等轻质饰面材料,不宜采用饰面砖,高层建筑外墙不应选用面砖等硬质饰面材料。当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墙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外墙外保温层和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外墙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 外墙节能工程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建筑节能规范规定划分和验收。
第三十条 外墙节能构造须做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方法采用钻芯法,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
第三十一条 外墙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单独组织验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质量行为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工程备案和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