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建字〔2010〕50号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市建设系统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既有民用建筑基本情况普查摸底的通知》(鲁建科教函〔2010〕15号)文件要求,为摸清我市既有民用建筑基本情况,大力推进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全市2009年12月30日之前竣工的民用建筑。市直民用建筑由市城建委组织人员排查。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所属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部门组织人员排查。市城乡建设委将对各市、区排查情况进行检查。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附件1),并根据普查情况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按附件2要求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三、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此次普查整治工作范围广、单位多、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建委成立民用建筑普查工作组,负责市直民用建筑基本情况工作,人员从各相关责任单位抽调(附件3),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勘察设计科,各市、区建设局也要抽调专人成立普查工作组。
(二)工作职能。市民用建筑普查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指挥、督导普查工作的实施。各市、区普查工作组按照市普查工作组的统一部署,开展民用建筑的普查工作。
四、普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此次集中普查工作时间从2010年5月5日起至6月30日结束,并按照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督查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5月5日至15日)
各市、区建设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立即研究制定具体普查工作方案,切实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并召开专门会议,培训普查工作人员,全面落实普查工作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5月16日至6月15日)
各市、区普查工作组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检查,对所有列入普查范围的房屋逐一进行登记,通过现场调查、查阅工程档案、填表登记等形式,开展检查、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市、区普查工作组将汇总后的普查资料报市普查工作组。市普查工作组要进行严格督查,切实避免虚报、漏报、瞒报、迟报问题。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普查工作组要切实履行职能,抓好组织协调、督导、核查工作。各市、区普查工作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普查工作任务、范围、内容、时间和分工,确定工作进度详细计划,确保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各市、区普查工作组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取得的基本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汇总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单位负责人及填报人签字后,于6月15日前上报市普查工作组。
(三)加强督察,严肃奖惩。实行普查工作月例会制度,定期报告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市普查工作组负责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普查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对普查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普查工作措施不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本数据和拒报、迟报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5月10日前,请各市、区将普查工作组成员名单,市直各责任单位将参加普查的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城建委勘察设计科。电话:5231715,传真:5231183,电子信箱:whlss64@163.com,联系人:刘思思。
附件:
1. 城市既有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普查表
2.城市既有民用建筑情况汇总表
3.市直既有民用建筑基本情况普查责任单位名单